记者 王佳潼
6月2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潍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新闻发布会。记者通过会上获悉,潍坊市共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9份、认定房源1459套,发放租赁补贴1014户,发放金额152万元,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筹集任务,相关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获批奖补资金1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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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多年来,潍坊市通过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举措,较好的改善了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潍坊市被国务院表彰为全省首个“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抓实干政策激励城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好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今年1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统筹实物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实施。截至目前,全市共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9份、认定房源1459套,发放租赁补贴1014户,发放金额152万元,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筹集任务,相关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获批奖补资金1800余万元。
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增加房源供应。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因城施策、分类发展。人口净流入的地区,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其他地区以货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房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完善基础制度。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及符合保障条件的三孩及以上家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的居住问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合理确定租金。坚持“群众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严格项目认定。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出具项目认定书,纳入项目库,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六是加强运营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落实支持政策。土地政策。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不补缴土地价款,保留原划拨方式;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税费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等优惠政策。水、电、气、暖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财政政策。对纳入省、市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金融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明确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明确成立市、县两级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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