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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一、若相关忠诚协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以及对个人隐私权更为严重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
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栓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三、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忠诚协议这种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违反协议一方甘愿净身出户或赔偿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固然值得称赞。但若一方反悔不愿履行,综合考虑各种利弊因素,不宜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从国外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笔者非常赞同王利明教授所持的观点,即国家公权力在涉及有关个人情感、隐私领域时,应当保持一种谦抑的态度。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并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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